关于做好2012年度甘肃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30.05.2014  23:28

各企业:
为深入推进质量振兴,切实发挥名牌战略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下功夫提升我县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品牌竞争能力,促进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甘肃名牌产品培育管理及2012年度甘肃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甘质监质〔2012〕49号)和《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十二五”名牌培育计划的通知》(徽政办发〔2011〕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12年度甘肃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1.申报产品必须同时符合《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各项规定。
2.申报范围以2009年获得甘肃名牌称号的产品和《甘肃省名牌战略“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十二五”名牌培育计划的通知》(徽政办发〔2011〕20号)中所列产品为主。
3.申报企业注册商标必须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利税保持稳定增长且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其中地域特色产品、低能耗低污染产品、新型低碳技术和高科技产品,2011年销售额要超过1000万元以上;食品类产品2011年销售额要达到2500万元以上;工业类产品2011年销售额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
4.申报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关的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食品类企业必须具备自检能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基本条件。
5.申报企业要建立质量信用电子档案,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电子档案中自动生成信用等级。未取得质量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等级并经评价确认的不能申报。
6.列入行政许可证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2009~2011年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7.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限制食品加工类、高能耗、高污染和工艺技术落后淘汰类产品申报。
8.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等省级以上品牌称号,以及获得计量保证能力确认、计量合格确认和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甘肃名牌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上申报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表“表3”中“顾客满意度”以第三方测评为主;“申报产品实物质量指标”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数据)应提供2009~2011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检测报告(数据)均应覆盖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金数据由统计、海关、税务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污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金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还需提供质检部门的委托加工备案证明。
3.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可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www.gszl.gov.cn)或徽县质监局网站(www.hxqts.com)上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它格式、其它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4.甘肃名牌产品申报、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收费公告,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和收费对接。我局严格遵守名牌评价工作的各项纪律,严禁假借各种形式增加企业负担。对申报、评价过程中发生上述问题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名推委秘书处直接反映,省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申报时间、步骤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2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自愿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申报。
2.市质监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申报表的制作、填报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3.市质监局将“甘肃名牌产品申报企业综合情况简表”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版),于2012年4月28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或送达省局,过期不予受理。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