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02.07.2014  17:4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
  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省人社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省人社厅负责考试实施及对考试合格人员的颁证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审查、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等工作。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2014年10月18 日、19 日。
  考试科目:10月 18 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考试科目:10月 19 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考四科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申请参加考二科(免二科)的人员,先决条件是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报名时间为2014年7月5日8:30至7月20日18:00。
  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请登录甘肃省人社厅网站( http://www.rst.gansu.gov.cn ),按以下程序报名。
  (一)了解报考条件。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报考条件报名,个别资格条件把握不准的报考人员可进行咨询(电话:0931-7617707)。报考人员必须完全符合有关报考条件,如弄虚作假填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填报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以前参加过考试的人员,必须准确填报档案管理号,否则成绩不能滚动。报考人员必须完全符合有关报考条件,如弄虚作假填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上传照片。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电子照,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考生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考生须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
  (四)网上缴费。初审通过的人员,于2014年7月5日至7月25日登录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按网上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的为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必须于2014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登录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其它事项
  (一)以前因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和资格考试违纪而处在停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本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三)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考试费每科58 元。
  (四)应试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贮功能),严格按照试卷和答题卡上的要求做答。
  (五)本次考试只在兰州市设考场,应试人员必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六)考试通过人员办理资格证书时,必须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材料(报考时出具)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查。对伪造证书、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取得考试资格者,一经查实要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国家人事部第三号令)处理,当年全部考试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任何资格考试。
  (七)所需教材请考生到新华书店自行购买。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