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布2014-2015年度居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30.04.2015  11:29

  原标题:我市公布2014-2015年度居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供热计量热费为47.43元/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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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甘肃网4月3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魏奇峰) 4月29日,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公布了2014-2015年供热期的计量收费标准,居民集中供热计量热费为47.43元/吉焦。同时,还公布了非居民天然气和燃煤集中供热用户的计量收费标准。

  据“兰价办发[2015]42号”文件决定,经过几年的试点,对我市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于2014年-2015年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热价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需退还或补收热用户的热费,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完成。为此,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共同下文,公布了2014-2015年度计量热费。

  经过核算,我市2014年-2015年度居民集中供热计量热费为47.43元/吉焦。其中,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74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101.51元/吉焦。

  非居民燃煤集中供热: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同时,还规定,热用户因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等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热用户承担所超费用。因热用户、供热企业双方原因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经技术、仲裁部门确定后,双方可按责任大小协商确定所超费用比例。供热企业因企业技术问题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供热企业承担所超费用。

  确定供热收费方式为计量收费的建筑,对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30%的基本热费。执行按面积收费的建筑,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10%的户间传热热用费(过热费)。各供热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分别执行。

  小贴士

  千瓦时和吉焦都属于热费计量单位,1千瓦时等于0.0036吉焦。兰州市公布的居民用热收费标准是每吉焦47.43元,以此计算,1千瓦时的热费是0.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