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司法鉴定领域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28.05.2014  20:04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确保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能力,保障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度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2014)司鉴5号),决定实施2014年度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能力验证计划。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年度能力验证计划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需要,2014年共开展23个项目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参加单位

  经省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项目;已经获得CNAS认可或者申请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选择参加适合的能力验证项目。
凡未参加或已参加但未通过2013年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鉴定机构都必须参加本年度的能力验证工作。

  三、验证方法

  (一)组织实施。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为我省2014年度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机构,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技术运作,承担报名、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分发样品、回收和分析结果、完成并分发结果报告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报名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市州司法局具体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报名情况务必在4月15日前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相关机构报名。2014年度能力验证活动的报名表、报名须知等请登录司鉴所网站,网址 http://www.ssfid.cn

  四、工作要求

  定期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是促进鉴定机构发现问题、查找不足、及时改进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的科学手段。《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司发通〔2014〕10号)对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有:司法鉴定机构的所有鉴定项目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司法鉴定机构同一鉴定项目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暂停该项目的执业资格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将这项活动抓好、抓实。

  (一)要将能力验证活动作为2014年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明确提出要求,与其他专项活动和管理手段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推动司法鉴定质量不断得到提升。

  (二)以能力验证活动为抓手,督促鉴定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和准确。

  (三)加强指导、监督和交流互动,帮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通过参加能力验证,不断改进鉴定技术和方法,提高鉴定水平,提高机构的社会影响和公信力。

  (四)各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省厅将在全省予以通报。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将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予以公示。

  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和相关单位联系。

     
甘肃省司法厅
2014年4月2日

联系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刘红红  电话:021—52351397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刘  炳  电话:0931—8815471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