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2016年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督导评估的通知
甘教督〔2016〕5号
兰州市红古区、皋兰县、张掖市甘州区、武威市凉州区、天祝县、临洮县、庄浪县、正宁县、陇南市武都区、两当县、临夏市、舟曲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甘政办发〔2012〕232号)精神,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决定对兰州市红古区、皋兰县、张掖市甘州区、武威市凉州区、天祝县、临洮县、庄浪县、正宁县、陇南市武都区、两当县、临夏市、舟曲县等12个县市区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内容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02号)精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具体内容严格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甘教督〔2013〕8号)、《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甘教督〔2013〕9号)、《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甘教督〔2013〕6号)、《甘肃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甘教督〔201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甘教督〔2014〕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
(二)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复核后,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申报表和复核报告。
(三)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12个县市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须相关县市区做好配合工作。
(四)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导评估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五)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发布督导评估报告。
三、督导评估的时间
2016年5月开展省级督导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甘教督〔2013〕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进行达标验收,包括省、市直属学校、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达不到办学基本标准相关规定要求的,省上将暂不予督导评估。
(二)各县市区要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填写《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国教督〔2012〕1号)即“国表”和《甘肃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即“省表”,相关数据严格按照《2015-2016学年度基础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教育经费情况统计年度为2012-2015年4年的相关数据,以财政决算数据为准。其中,“省表”中《表V:县市区教育经费情况》已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修订表为准填报。
(三)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2016年4月25日,所报材料纸质稿1式4份,同时报送电子稿。
(四)根据《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甘教督〔2015〕5号)安排,在此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期间,对甘州区、凉州区、两当县、庄浪县、正宁县等5个县区同步进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请上述县区按要求做好自评、材料申报和迎评准备等相关工作。
联 系 人:雷专平,电话:0931-8283155;
电子 邮箱:275798034@q q.com。
附件:表V:县市区教育经费情况(修订表)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16年3月15日
附件
表Ⅴ:县(市、区)教育经费情况(修订表)
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 | 地方经常性财政收入 | 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 公共财政支出 (千元) | 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 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 | 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 | 教职工年人均工资 | ||||||||||
拨款值 (千元) | 比上年增长比例(%) | 收入 (千元) | 比上年增长比例(%) | 小学(元) | 比上年增长比例(%) | 初中(元) | 比上年增长比例(%) | 小学(元) | 比上年增长比例(%) | 初中(元) | 比上年增长比例(%) | 工资(元) | 比上年增长比例(%) | ||||
序号 | L1 | L2 | L3 | L4 | L5 | L6 | L7 | L8 | L9 | L10 | L11 | L12 | L13 | L14 | L15 | L16 | L17 |
20_年 | — | — | — | — | — | — | — | — | |||||||||
20_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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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包括: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地方政府用于教育的税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基本建设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不包含公共财政其他拨款、事业收入等,个别县(市、区)在财政决算中已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其他属于公共财政经费拨款及事业收入应予以剔除。 2.经常性财政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出口退税返还、其他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剔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非税收入。 3.教育经费“一个比例”和“三个增长”的第一个增长相关数据以财政决算为主要依据,教育经费统计年报为参考,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和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有关数据为准。学生数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计算方法为准,所有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