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局颁布《2014-2015年度冬季供热应急预案》
原标题:市建设局颁布《2014-2015年度冬季供热应急预案》
——接到指令后抢修人员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为了增加处理供热突发事故的可操作性,市建设局颁布了《2014-2015年度冬季供热应急预案》。《预案》指出,为加强应对突发意外情况,及时抢修设备设施,有序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由市城乡建设局和市供热办共同成立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按照分片处置原则,由辖区内主要供热单位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处置小组和热电厂根据突发事故制定处置方案,并报送指挥部备案。参加抢修的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行动快捷。在接到抢修指令后,3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现场。首席记者甄燕红/文晚报记者赵庭那/图
参加抢修人员各有分工
组长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具体抢修及安全操作。参加抢修的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行动快捷。在接到抢修命令后,3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现场。
副组长负责监督事故现场的具体抢修及安全操作。操作步骤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如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抢修中心负责各辖区内的组织协调,及时将人员组织到位,有序进行抢修操作。
安全生产技术部制定各辖区内抢修具体技术方案并确定应急处置时间。
综合办公室负责各辖区抢修材料的采购、保管、运输、设备协调、抢修用电、后勤保障、车辆保障。
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各区建设局协助本辖区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抢险工作。负责在辖区内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时,提供施工技术及现场支持,并对用户及媒体进行解释和协调工作。
各区公安局负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维护抢修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依法制止查处各种影响供热抢修、维修的行为,负责协调解决供热方面发生的重要、重大事件和事故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协调解决因供热管线抢修所涉及的占道施工、抢修车辆通行问题。
各区供电局负责供热应急所需电力支持,优先保证影响供热的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预防为主严格巡查制度
各供热企业严格落实巡检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热力网巡检制度:巡检人员每日至少巡线两次,节假日加大巡检次数。要清楚掌握公司的热力管网线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及时处理。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责任心,认真做好各项巡查工作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
热力站、设备巡检制度:巡检人员白天巡检两次,夜间巡检三次。巡检人员查看设备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巡检人员查看水电的供给情况。
各供热企业应急处置小组定期研究供热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检查公司供热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两次应急抢险演练,以进一步提高全公司设备抢险应急水平,演练结束后,要对抢修工作进行评价,并对演练情况进行通报,预案在演练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予以解决。
加强员工专业知识培训,业务知识和理论培训,进一步提高抢修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设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事故及时预警
城市供热突发事故主要包括:电厂设备故障停运、降温和降压运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城市一次热力网爆管事故,热力站设备设施运行异常事故,用户二次热力网爆管事故。
各供热企业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当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和供热安全,不能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热时,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提请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事故级别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级):是指对全市大面积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政府调动多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其中,供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给居民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现有3座热电厂机组发生设备故障,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供热全面受到影响,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的;热电联产供热主管网突发爆管,影响供热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12小时内难以恢复正常供热的;出现供热用气严重短缺、或者供热设备机组、管网突发故障,影响供热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I级):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市政府调度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其中,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现有3座热电厂中有2座以上电厂机组发生设备故障,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供热全面受到影响,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供热主管网突发爆管,影响供热面积500-10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出现供热用气短缺、或者供热设备机组、管网突发故障,影响供热面积超过50-1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较大供热突发事故(III级):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其中,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现有3座热电厂中有1座以上电厂机组发生设备故障,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供热全面受到影响,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热电联产供热主管网突发爆管,影响供热面积100-5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出现供热用气短缺、或者供热设备机组、管网突发故障,影响供热面积超过20-5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因供用热双方纠纷,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围堵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当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1℃,居民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一般供热突发事故(IV级):是指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区(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其中,区域性集中连片供热锅炉发生事故,停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区域性集中连片供热管网突发爆管事故,停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当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1℃,居民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