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14年度典型案例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12月4日,全国首个宪法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4年全省法院典型案件。意在通过讲述甘肃法制故事,坚定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1警方出警不及时家属起诉公安局
【基本案情】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刘伟洲路过麦积区桥南伯阳路时,遭到苏福堂、吴利强、佟彬3人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市民听到呼救后多次用手机拨打110报警,110值班接警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刘已经因失血过多死亡。2007年3月23日,麦积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区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后经天水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三名实施抢劫者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但因三被告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款,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民事判决。刘伟洲的近亲属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麦积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麦积区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由麦积公安分局赔偿1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家属和被告麦积分局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次性支付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刘的家属放弃要求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刘伟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2热力管网改造酿出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针对武威市2009年起进行的热力管网及路面改造工程,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陆续与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武威城区南关西路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7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经武威市审计局审计,工程总造价为1.2亿余元。
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支付工程款4000余万元后,因资金困难,未能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妥善解决纠纷,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偿付工程欠款本息共计8800余万元。
该案经多次调解,达成了和解,而且还一并解决了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政府的其他经济纠纷。双方现均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到期的义务,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本起案件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挥了诉讼调解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双方当事人因诉讼或裁判不当造成的次生损害。
案例3大圣公司集资诈骗被罚550万元
【基本案情】2002年10月16日,齐进军申请以甘肃大圣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齐进军、张乐善、侯秉乾为股东,并虚假出资3208万元,成立甘肃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进军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至2009年5月,齐进军、于敦起、张思东等共同或分别商定,通过出售股权、预售经适房的方式,骗取受害人8259万余元,截至案发,仍有大量赃款尚未归还。
该案因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受社会高度关注,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金550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敦起、张思东等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败诉者腾退土地
【基本案情】兰州酒钢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的土地被确定为兰州轨道交通车辆段建设用地,甘肃诚利源等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长期租赁该土地开设四家4S店,合同到期后拒不退还土地,严重影响兰州轨道交通建设进度,2014年6月,省高院终审判决三被告立即退还租用的土地,权利人宏顺物流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中院受理后将本案列为重大案件,调集精兵强将,成立了由执行局长为组长的11人专案组,在执行人员多次法律释明、说服教育攻势下,三被执行人慑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巨大威力,主动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国庆节前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返还了租用土地。
案例5延迟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基本案情】2011年3月30日,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简称福建公司)武罐项目部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太保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为福建公司和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达公司)。2011年7月3日至5日,因陇南市武都区连续大暴雨从而引发特大洪水,致使福建公司承建并正在施工的武罐高速公路部分施工现场被洪水淹没,各种施工物资、设施等被洪水冲毁。福建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向太保公司请求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经委托司法评估,确认工程损失数额为737万余元,据此判决太保公司向福建公司、长达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53万余元及延迟付款损失19万余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迟延付款损失的部分,将太保公司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变更为510余万元。
案例6大型国有企业因7000万电费上公堂
【基本案情】国网兰州供电公司以中铝兰州分公司欠其2014年6至8月份电费77082643.24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铝兰州分公司偿付电费共计77082643.24元,违约金3920874.4元及清偿电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
双方产生争执的主要原因是对中铝兰州分公司自备电厂所发电过网费的价格存在争议,中铝兰州分公司认为“应以省政府与相关部门会议形成的纪要为依据。”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则认为“无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文件,应按原价格结算电费。”
期间,省发改委向省电力公司发了调价函件,明确过网费价格后,双方进行了重新结算。2014年9月30日中铝兰州分公司缴清了所欠电费。
本案开庭后当庭宣判中铝兰州分公司承担延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5767661.79元,驳回了国网兰州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