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18年复活过户房产

10.11.2015  02:5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父亲去世18年后,女儿向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提交了一份有着父亲签名、手印的房屋买卖合同,将父亲名下房屋过户给自己。时间又过去4年,母亲去世,哥哥张先生整理遗物时才发现房产证问题!他怀疑妹妹提交虚假资料,骗取房屋产权,并因此上法庭追究事件真相。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后,于近日有了最终结果,法院判妹妹申报材料不真实,拿到的房产证无效,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

    事件

    父亲去世18年后妹妹过户父亲房产

    张先生与张某是兄妹关系,父亲张老先生原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干部,于1991年去世。1998年5月,省委办公厅将位于城关区渭源路街道南滨河东路137号5单元的一套住宅(省委宁卧庄家属院内)出售给张老先生,并于2005年8月23日由市住房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老先生。按照相关规定,该房屋未经批准不得上市。2009年8月,张某拿着房地产买卖契约、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向市住房局申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2009年9月16日,市住房局为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9月,张先生的母亲去世,他在收拾遗物时才发现,原本在父亲名下的房产,竟然早已过户给了妹妹张某,这怎么可能?于是,张先生来到市住房局,查看了张某提交的过户申请材料,惊奇地发现,张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是2009年8月14日,上面有老父亲的签名和手印。“我父亲1991年去世,怎会在时隔18年之后起死回生进行房屋买卖?房产过户是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场的,市住房局工作人员审查时,那个跟张某一同出现的老人是谁?”张先生断定,妹妹提交的过户材料是假的!

    判决

    提交虚假资料多次上诉均被驳回

    张先生认为,市住房局作为国家法定办理房产手续的机关,对张某提交的房屋过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法定审查义务,但房产局对张某提供的虚假过户材料,既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到现场查看房屋的具体情况。因此,该房产过户行为属于违法。随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住房局颁给张某的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城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某提供的其与其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但其父已于1991年去世,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作为房屋登记申请人申报本案涉案房产转移登记的事实依据。综上,由于张某申报不实,导致被告方市住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告方市住房局作出的房产权属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某的房产证。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宣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随后,张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认为,本案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张老先生)签订主体事实上不存在而直接导致房屋登记结果错误,原审法院依据查证的事实对违法的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直接予以撤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省高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2015年5月25日,该案在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张某又向兰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兰州市检察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决定不支持张某的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