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投机倒把罪”服刑5年 26年后收到无罪判决书

14.01.2015  10:07

  摘要:在他85岁这年,他拿到一份证实其无罪的再审判决书复印件,落款时间是1987年。

  中国兰州网1月14日消息 重庆人白富元1976年因投机倒把罪被法院判刑,5年后刑满释放。2013年5月,在他85岁这年,他拿到一份证实其无罪的再审判决书复印件,落款时间是1987年。白富元说,此前他从来没有见到过这份判决书,他的清白整整迟到了26年。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当年叫大渡口工业区人民法院)对此回应称,2013年为白富元提供的再审判决书并非法律程序中的“送达”,只是应其信访要求提供相关文书,当年是否“送达”目前已无档可查。

  目前,白富元向大渡口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10多万元,该申请未获受理。

  26年前案件已平反

  白富元生于1928年12月,重庆大渡口区沪汉村人。1975年10月,白富元被大渡口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逮捕。

  1976年,大渡口工业区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白富元有期徒刑5年,没收“赃款”5000多元。判决书认定白富元非法倒卖石料4000余吨,共牟利3.1万余元,白获赃款1.5万余元。

  1980年刑满释放后,白富元开始申诉。他自称,1984年前后,大渡口区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就告知此案已经重审,他被改判无罪,但他却迟迟没有看到判决书。“你说我无罪,总得给我个证据,不然人家还是叫我劳改犯,我抬不起头。”

  1987年退休后,白富元每年都到重庆各级政法机关申诉。其手中现有的材料显示,重庆第五中院、重庆高院、重庆政法委等机构均曾责成大渡口区法院接洽处理此事。

  2011年6月,大渡口区法院一份针对此事的《接访情况说明》中显示,曾经参与办理此案的法官确认,白富元所反馈的平反一事属实。白富元说,这是他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确认自己被平反过。

  2013年5月9日,白富元拿到无罪判决书的复印件。判决书显示:“据其性质尚不构成投机倒把罪,原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特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1976)刑字第15号判决,对白富元宣告无罪。二、错收白富元的合法收入五千四百四十元零六角五分,应予清退。”判决书落款时间为1987年12月28日。

  法院称历史遗留问题

  白富元代理律师表示,因为白富元再审一案并未开庭,判决书形成后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而大渡口区法院在时隔将近26年后才送达,显然违背当时和现行法律规定。

  大渡口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张琴则表示,白富元案是特殊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对其平反并无争议,1987年大渡口区法院按当时政策要求对相关历史遗留案进行了复查,白富元案改判无罪。针对当年再审后是否送达判决书和按判决清退相关款项的问题,张琴称事过多年,法院历经搬迁、人员变化大等因素,相关档案查询非常困难。

  张琴称,再审判决后,白富元从未到大渡口区法院进行过申诉或信访,2011年才找上门要求出具无罪证明。“我们2013年查询到相关历史档案,把当初的再审判决书复印件提供给白富元,但这不是法律程序中的‘送达’,只是应信访人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书。”

  对此,白富元并不认同,他称当年自己确未收到过无罪判决书,数十年间一直在申诉。“他们如果说曾经送达过,总得拿出送达的证据吧,查不出档案的责任不应让我来承担。”

  国家赔偿申请未获受理

  此后,白富元希望大渡口区法院履行再审判决所述之“合法收入清退”及相关国家赔偿。重庆市信访办在一份材料中批复:“此案系历史老案,信访人诉求合理,区法院和区公安局应承担一定责任,请你委(注:大渡口区政法委)协调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一个月内书面回复。”

  2014年8月11日,白富元从大渡口区法院拿到清退款,本息共计38137.19元。

  对于这笔钱,大渡口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张琴称,经重庆市信访部门协调,鉴于现在不能查证当时清退相关财产的情况,法院决定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给予白富元38137.19元司法救助补偿。“领取该款时,白富元表示不再申诉。”张琴称。

  此后,白富元向大渡口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10多万元,包括错案赔偿金36万多元、精神损害金20万元、交通费10万元等项目。该申请未获受理。大渡口区法院表示,不受理白富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因为其被判刑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且1987年已按当时的刑事法律政策进行了处理。

  张琴称,最高法也在2014年12月11日对白富元进行了远程视频接访,“接访法官在听取白富元的情况后明确告知其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白富元代理律师则表示,纵然《国家赔偿法》1995年才颁布,此前的1954年宪法(包括其历次修改)及《民法通则》都已明确提出,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财产权利而受损的公民,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故大渡口区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不成立。南都记者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