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男子看守所逃脱 整容躲避18年后投案自首

14.10.2015  08:33

    原标题:命案男子看守所逃脱,整容躲避18年

    投案自首后有立功情节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终审被判刑8年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喝酒过程中,发生打斗酿下命案,犯罪嫌疑人王文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王文炳在看守所却趁机逃脱,整容后改名字在他处居住。18年后,王文炳再次投案。2014年8月21日,金昌中院以王文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省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审判决中对王文炳的定罪及犯脱逃罪的处刑部分,以其犯故意伤害罪、犯脱逃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

    1993年6月13日晚,吉林省榆树县人王文炳同朱某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决)在金川区杨某某经营的冷饮摊喝啤酒至晚12时许,因邻桌的齐某乱扔空啤酒瓶,朱某某、王某上前劝阻时与其发生争吵,被劝开后发生撕扯打斗。互殴中,王文炳掏出匕首分别朝与齐某一起的赵某某、周某某胸部各刺一刀。朱某某、王某用铁锹分别对齐某、赵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作案后,王文炳等人携带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脱险。

    案发后,王文炳于1993年6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1993年7月2日,王文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羁押于金昌市看守所。审理期间,王文炳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于1995年8月11日在金昌市看守所组织嫌疑犯外出劳动午休期间趁机脱逃。王文炳脱逃后进行整容,化名并办理相关身份证明,先后在云南、北京等地居住生活。2013年11月24日王文炳从北京返回金昌市投案。

    金昌中院一审认为,王文炳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应依法并罚。王文炳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在因故意伤害犯罪到案后,揭发他人盗窃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可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可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所犯脱逃罪从轻处罚。宣判后,金昌市检察院及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文炳量刑畸轻。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王文炳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持刀作案,是主犯,按照罪责刑相一致和均衡原则,对其处刑不能轻于对从犯的判处。一审判决对王文炳自首和立功等情节评价过高,导致对王文炳故意伤害犯罪量刑失衡,应予纠正。检察机关抗诉及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故作出相应改判,犯罪嫌疑人王文炳最终获刑8年。 (记者董子彪)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