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错误火化尸体案入列其中

23.01.2015  10:42

  原标题:兰州中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错误火化尸体案入列其中

   中国甘肃网1月2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兰伟东 实习生 李新婷) 1月22日上午,兰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均为该院在2014年审结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通过各业务庭室的推荐,会同相关资深法官共同评审选定的。这十大案例均为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具有借鉴意义和代表性的案件。

  兰州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瑗表示,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兰州中院将定期以多种形式准确、全面发布重大案件的审判、执行信息,对作出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以及工作进展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发布。

  西部商报记者注意到,因错误火化尸体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由于案件类型特殊、牵涉面广、舆论关注度较高而榜上有名。

  1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2兰州酒钢宏顺物流公司诉甘肃诚利源等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腾退土地执行案

  3杨林受贿案

  4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牛中亚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5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6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二社诉永登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案

  7韩强诉安宁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8申延春、赵积莲、王汝翠、徐友才诉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人格权纠纷案

  9张燕强与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康顺达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金红安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0东荣商贸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公司、陕西维平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错误火化尸体引纠纷 多方疏导调解化矛盾

  王汝翠、徐友才系夫妻关系,其子徐大江于2013年9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2月14日医治无效死亡。徐大江尸体被停放在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申延春与赵积莲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5日其子申禄宗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尸体也停放在秦川中心卫生院。2014年4月17日申禄宗家属将徐大江尸体错领后火化,而申禄宗尸体一直停放在秦川中心卫生院。

  最终,法院判决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申延春、赵积莲安葬申禄宗的丧葬费、精神损失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一次性赔偿王汝翠、徐友才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3000元。王汝翠、徐友才不再要求赔偿关于错误火化死者徐大江产生的各项损失,也不再要求秦川中心卫生院和申延春、赵积莲返还死者徐大江尸体或骨灰。至此,这起人格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案件类型特殊、牵涉面广、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民事纠纷。兰州中院受理此案后,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交警、公安、村民自治组织等多种途径,积极协调多方配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耐心做释法析理工作,逐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酒后遭碾压致死 家属诉保险公司索赔

  甘肃琪生会计事务所为其员工牛荣向太保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2012年12月25日2时05分被保险人牛荣喝酒后遭人殴打倒在快车道上,被过往的车辆碾轧致死。死者家属牛中亚等请求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2万元,但太平洋保险公司以牛荣醉酒为由拒赔,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牛荣在被小型客车碾轧致死时已处于酒醉状态,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系多因一果死亡,不能简单归责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属于太保公司承保范围。据此,法院判决由太保公司支付牛中亚等保险赔偿金12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从事故的因果关系入手,明确做出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的判断,并通过认定被保险人系多因一果死亡,支持了被保险人近亲属的合法诉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未果 村社状告县政府确权

  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二社与连城村十三社因对位于连城村境内白土坡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争议,于2013年8月23日向永登县政府提出《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书》,申请对争议土地依法确认所有权。永登县政府收到申请后,交永登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永登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永登县政府出具了《关于连城镇连城村二社与十三社白土坡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永登县政府多次进行调解处理未果。至连城村二社提起行政诉讼,永登县政府尚未依连城村二社的申请作出确权处理。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永登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二社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书》,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行政审判的主要任务,该案判决县政府限期依法履行土地确权的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房岂容二主 男子上诉维权

  涉案房屋原系康顺达公司所有(原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与金红安公司口头协议,将涉案房屋顶付金红安公司。2004年11月18日,金红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学礼向张燕强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因康顺达公司与金红安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2004年12月15日,金红安公司与张燕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张燕强。康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志宇签注意见:“同意兰州金红安建筑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所有的A楼东单元702室转让给张燕强所有,由我公司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加盖公章。张燕强于2006年未经登记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2011年4月,法院在执行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甘肃香巴拉置业有限公司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3套房产抵偿华威公司的工程款1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的协议,作出(2011)兰法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3套房屋裁定给华威公司。张燕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兰法执异字第02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燕强的执行异议。张燕强对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最终裁定,停止对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88号3号楼1单元702室的执行;驳回张燕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执行异议之诉主体、诉讼请求和裁决上都具有特殊性,而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裁判规范不明确。该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审判中涉及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初步厘清了思路,统一了该类案件的审查标准,规范了裁判尺度。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定纷止争

  东荣商贸公司与陕西关中公司之间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依据合同东荣商贸公司向关中公司供货后,关中公司累计欠付钢材款1228.84万元。维平公司对本案合同提供担保。东荣商贸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起诉二公司支付欠付的钢材款及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最终裁定:关中公司支付东荣公司贷款本金1058.62万元,资金占用损失230.15万元,以及从逾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维平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在钢材购销合同履行中,逢行业低谷时,均会出现由出卖方赊销的情况,合同中称之为垫资。合同因此约定在后期付款期限前由买受方承担每天每吨3~5元不等的资金占用费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同时约定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时买受方还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损失约定的性质、判处原则上提出了准确的处理意见,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