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19.03.2017  21:02

各市州、甘肃矿区文广新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飞天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各出版社,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2016年全省共有2091家发行单位参加了年度核验, 2068 家通过年度核验,16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4家不予年度核验。全行业实现出版物销售总额45.33 亿元,利润总额1.09 亿元。

从总体上看,2016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进展顺利并达到了预期目的。其中,兰州、天水、定西、张掖、甘南、临夏、金昌、武威、平凉、嘉峪关、白银11个市州按时提交了高质量的总结报告。

为做好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全省批发零售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企业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核验。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本省企业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初审,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总局。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省区域内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各市(州)、县(市、区)文广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市州新华书店和邮政系统的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统一组织汇总并上网填报,各分公司不再上网填报。各市州新华书店分公司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携所属县(区)分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4月15日前,到省局加盖年度核验戳记。

三、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填报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发行单位务必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进入“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填写《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生成回执并打印。发行单位务必持相关回执到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核验。图书批发单位还要按照省局《关于做好2016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甘新广发[2017]16号)的要求填报业务《2016—年报》、财务《2016—年报》。参与年度核验发行单位的信息要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统计信息一致。

(四)落实网上书店实名制。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认真核实网上书店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以及网上书店是否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存在问题,应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对擅自从事网络发行或已从事网络发行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五)总结发行单位2016年全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四、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发行单位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填报并打印)。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网上书店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规定,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网上书店应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网络发行”字样。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法定条件的,由总局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网上书店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达不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法定条件的。

如有批发单位被市州局给予行政处罚的,请有关市州于2月28日前,将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印刷发行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文广新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材料,按照《填报说明》要求,准确填写数据。各市州文广新局要加强数据审核,准确填写《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做到不缺项、不漏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市州文广新局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省局“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各市州文广新局要将此项内容作为年度核验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对县区文广新局年度核验工作提出抽查的量化要求。各市州抽查发行单位总数不少于10家。

(三)各发行单位应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相应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接受核验。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于2017年4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

(四)各市州文广新局务必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省局。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其中,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数量、销售规模、特点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有专门表述。

(五)出版单位自办发行领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核验材料,但不列入附件2进行数据汇总。

(六)甘肃新华书店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要填报《2017年甘肃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2017年甘肃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4)。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对各市州开展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市州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已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和甘肃发行QQ群上发布,各类附件不再下发,请各单位登录省新闻出版广电网站或甘肃发行QQ群下载,网址:http://www.gsgd.gov.cn/

联系人:张新民、毛文龙      联系电话:0931-8539709、853970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填表说明)

      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

    2017年甘肃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

      2017年甘肃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