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办公用房使用15年以上 符合条件可申请维修改造

11.07.2014  16:30

  中国兰州网7月11日消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转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使用15年及以上,符合条件可申请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初审后进行分类立项审批,维修改造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进行评审论证并审批。省级财政按照预算安排维修改造资金。办公用房使用时间在15年及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维修改造: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使用安全的;采暖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房屋建筑物达不到国家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的;其他确需维修的因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坏的,可根据灾害鉴定申请,不受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