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甘肃省打击非法行医十大典型案例
03.08.2015 21:03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015年5月9日,该市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该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于2015年5月19日结案。
五、天水市秦州区师某无证行医案
天水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2015年4月13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秦州区石马坪有一处门店门口悬挂有“治疗内、外、妇、儿疾病”的宣传标语,窗户玻璃上贴有“执业医师师某治疗肝病、哮喘、风湿、腰腿痛、牙痛、乳腺增生等疾病”红色字样。卫生监督员随即进入店内检查,发现该间门店面积约30㎡,设置有中药柜、西药柜各两组,内盛放药品若干,观察床一张,血压计、听诊器各一具。经进一步检查及询问得知,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贴公告,责令师某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听诊器、中药秤各一具,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已于2015年5月6日结案。
六、天水市麦积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天水市卫生监督所麦积分所2015年4月23日接到麦积区凤凰路小区王永蝉非法行医的举报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执法,被举报的场所为王某个人住所,在其住所内发现有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卫生监督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和患者进行询问,了解到当事人王某使用药品是从药店购买后给患者使用的。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贴公告,责令王某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当事人曾经是从事农村卫生的乡村医生,在其个人住所内进行输液的治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是在药店购买,经过调查是由于药店审核处方不严格而出售的,这种非法行医行为是新出现的情况,使得非法行医更加隐蔽、取证更加困难。也说明打击非法行医需要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合作,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治理的机制,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七、定西市安定区济仁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 2015年1月13日,该市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定区济仁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定西市卫生监督所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药品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庆阳市西峰区古象西路众康医药超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4年12月19日上午,市民举报本人因感冒前往位于西峰区古象西路的“众康医药超市”购药时,在该药店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给其打了肌肉针,并由坐诊医生开具中药3剂,服药后出现呕吐、腹泻,周身不适等表现,去该药店交涉未果,随来庆阳市卫生监督所反映,要求对该医药超市行医资格进行核查。接报后,该所遂派4名卫生监督员来到西峰区古象西路“众康医药超市”进行了检查,依法查明:该医药超市持有有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注射后的安瓿7个、碘伏绵签9个,血压计、听诊器、脉枕各1个,处方笺1本,售药处方2张,收费共计370.90元。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医药超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4年9月底开展诊疗活动至今(2014.09-2014.12.19),坐诊(处方)医生庞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未建立诊疗登记和收入账簿,其余诊疗收入无法认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诊疗器械及非法所得370.9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15年2月11日自觉履行而结案。 九、景泰县龙合路紫薇星健康服务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6月11日,景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县卫生局交办批件:群众举报城区龙合路紫薇星健康服务站内为群众提供免费体验,宣传推销医疗器械。景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遂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调查及询问证实:该门店开展免费体验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活动负责人陈某无《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的免费体验活动属违法行医行为。以上主要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物证、影像资料为证。经过卫生监督人员案件调查终结并合议,确认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给予责令陈某立即停止体验活动,没收“紫薇星多功能理疗仪”医疗器械1台,罚款人民币305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于2015年7月22日完全自觉履行,并结案。 十、临夏市颈腰康复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2月10日,临夏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卫计委批转的群众举报线索,对临夏市庆胜路延伸段颈腰康复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展诊疗活动。经询问该诊所负责人王某开业已3天,还没有患者来就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临夏市卫生监督所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诊所进行了查封,该案件于3月18日即结案。本文来源: 卫生厅
03.08.2015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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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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