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辖区企业从今年三季度开始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06.11.2015  01:50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嘉峪关市环保局于今年三季度开始在全市范围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每个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污水中的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标准每个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征收前三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该项污染物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