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士生最高1万元/年 硕士生最高8000元/年
中国兰州网9月9日消息 (记者 武永明)今秋新学期开始后,省内高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学分设计方案须经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省教育厅联合批准后执行。各高等学校应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档次,并报省发改、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高等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2个月计算),严禁高等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高等学校可为在校就读研究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等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费时合并收取。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可参照《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生研究生的收费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其相关收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