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监狱服刑罪犯家属为市检察院送锦旗

16.03.2017  01:03

        近日,平凉监狱服刑罪犯邵某某家属为平凉市院送来“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锦旗一面,感谢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检察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
        据了解,2013年11月,该院派驻平凉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罪犯邵某某申诉,称其于1999年12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有期徒刑9年,2001年11月5日交付平凉监狱执行刑罚,2003年1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28日,被高法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后三次减刑2年9个月。邵某某认为,其有期徒刑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属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前的判决事实均是司法部门认定,并非其本人造成再审,应对其再审前执行的刑期及减刑的刑期计算为再审改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接到申诉后,平凉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经认真审查认为,邵某某的诉求有一定合理性,对此,查找、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1995年12月25日)第1条规定,原判有期徒刑并已被裁定减刑的罪犯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再审法院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无期徒刑减刑条件的,应当重新依法报请减刑。此案中,刑罚执行机关未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法院也未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确属不当。为此,该院多次书面向省院对口部门请示汇报,并通过省院层报高检院寻求解决途径,当时高检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陈梦琪在2013年第4辑《监所检察工作指导》上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评析意见,但无法启动纠正程序,邵某某的实际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将相关法律法规呈报省院对口部门,省院也多次协调省高级法院,在省、市检察机关历时三年的共同努力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专程来平凉,就邵某某案召开了省、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平凉监狱两级三方座谈会,形成了会议纪要,就邵某某刑期折抵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6年12月16日,接到减刑裁定书的邵某某激动而泣,特意电话告知家人,感谢平凉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对检察机关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执着精神深表谢意,表示将安心服完剩余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