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工商剑指“霸王条款”

13.06.2014  19:50

近日,平凉市崆峒区工商局东街工商所查办了一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2014年5月4日,东街工商所接省局12315中心分派的消费者举报单,称位于平凉市崆峒区盘旋路某餐厅张贴有“谢绝自带啤酒 敬请合作”的字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诉后东街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展开调查,发现进门处墙壁上确张贴有“谢绝自带啤酒敬请合作”字样的牌子。其行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从事经营活动,遂报区局立案查处。

经查证,该餐厅在店堂内醒目处张贴“谢绝自带啤酒,敬请合作”字样的告示,违法了新《消法》第二十六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拟决定对该餐厅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利用店堂告示形式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