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裸官”及不能履职干部不得任现职

31.08.2015  10:08

  中国兰州网8月31日消息 省委组织部日前下发《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其中,“裸官”以及养病或私自学习不能履职的干部都不得任现职。

   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制度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也可在年满60周岁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重点部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应交流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另行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管钱、管人、管物的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上述部门所属的其他领导干部和所属部门关键岗位负责人参照执行。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

   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将问责

  按照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盲目决策、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