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院法警队学习新规定保护举报人

08.12.2014  19:09

        敦煌市院法警队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特别是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规定中首次明确了举报人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司法法警应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这就为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中司法警察对举报人的保护的规定,全体法警通过学习讨论后一致认为,这是高检院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的新的补充,全体司法警察应该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在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本院司法警察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止目前,敦煌市院法警队已经为2名实名举报人进行了风险评估,制定了保护预案。充分解决了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保障了举报线索的顺利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