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院出台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检迈上新台阶,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干警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委有关要求,结合酒泉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际,近日,酒泉市院党组制定出台了《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全市两级检察院的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全部纳入本办法从严管理,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以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该《实施办法》规定,市县两级院党组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发现的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由政工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党组书记、检察长确定提醒对象,一般采取谈话方式及时进行提醒,也可以向提醒对象发送书面提醒函。
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由政工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党组书记、检察长确定,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领导干部存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严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等十三个方面的情形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工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党组书记、检察长审核后,院党组讨论决定。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6个月后,决定诫勉的院党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协管)权限,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为酒泉市两级检察院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手段,有力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的制度化、长效化、常态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