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院出台《实施意见》落实“两个责任”

01.09.2014  19:10

        近日,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围绕“案不出错、人不出事”工作目标,坚持以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逐级分解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为原则,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的思想,以强化内部监督为依托,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推动“双带动”和《平凉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内部监督一体化实施办法》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在主体责任方面,《意见》按照市院党组、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五个层面,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对责任节点进行了精准定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将“检察长的廉洁自律带动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带动检察干警的廉洁自律”的“双带动”和“检务督察内部监督一体化”运行机制有机融合,构建了全方位、多触角、立体式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只挂帅不出征”、“权力监督不力”等问题。通过层层扛责任、逐级抓落实,确保将主体责任牢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推动作用。在监督责任方面,《意见》明确了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应聚焦中心任务,重点履行协助协调、监督检查、维护纪律、查办案件、问题报告等5个方面的职责,突出主业主责,切实抓好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同时,《意见》重点加强了建立健全工作部署报告、公开承诺、压力传导、任务分解、定点包干、督导检查、责任落实、联系群众、权力运行制约监督、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考核评价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建设,强化了组织领导、分析研判、责任分解、谈话提醒、监督联动、倒查问责、风险管控等措施,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确保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工作、大额度资金使用、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建设、执法办案活动和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监督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分解,确保监督责任落实有载体、有平台、有抓手。
        此外,《意见》在严格责任追究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7种方式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15种追责情形,同时,对“一案双查”、责任倒追的情形也作了具体规定,树立责任追究不是事后才追究,也不是只追究当事人,而是不作为或者做的不到位就要追究的意识,加大了问责力度,增强了问责刚性,确保了责任面前有人担当,强化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力和效力。
      《意见》的出台科学界定了领导干部的责任限度,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真正的实现了责任与职权相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理念,将对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