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综述

28.10.2014  17:49

   中国甘肃网10月28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记者 郭军)2014年,酒泉市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按照省委提出的“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总体工作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个责任”的落实,让“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任务谁落实”的责任格局更加明确,全面覆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已见成效。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好

  2014年,市委始终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总开关”、“牛鼻子”,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强化责任意识,在深化认识上体现主体责任。市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全委扩大会议,层层传导压力,不断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意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约谈会,对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着力解决不愿抓、不敢抓、不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坚守责任担当,在履行职责上突出主体责任。我市紧紧围绕“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廉政”总体工作思路,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五做五加强”的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不断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针对相关工作,市委常委会16次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先后召开2次中心组扩大会议和市委全委(扩大)会议,专题听取7县市区委书记和市直11个单位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汇报。

  市委主要领导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既“挂帅”又“出征”的要求,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今年以来,市委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并签订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部署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多次听取市纪委关于内设机构改革和干部配备的工作汇报,批示督办重要信访举报49件。与7县市区四大班子主要领导、驻外机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69人次。

  ——规范责任分工,在压力传导上彰显主体责任。市委提出了以三大责任、八项重点任务、七项保障机制、三个平台为主要内容的“3873”主体责任体系,打通了落实主体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形成了从市委书记到基层领导班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全面覆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狠抓监督检查,在严肃问责上强化主体责任。市委着力完善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倒逼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职尽责。制定出台了《酒泉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和《酒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建立了“层次分明、责任上查”的责任倒查连带机制,确保了落实责任的严肃性。

  8月下旬,市委成立7个专项检查组,集中1个月时间,采取“四看四问”等形式,先后对7个县市区和113个市直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针对查出的问题,逐一抓好落实。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对31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了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17人,免职8人,诫勉谈话6人。

   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发挥了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推进“三转”进程,回归主责主业。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两为主”的要求,在人事安排、案件办理中及时与省纪委沟通、报告,取消纪检监察机关不该牵头或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54个,减幅85.7%,充分保证了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为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从机构设置上进一步向办案和监督工作倾斜,承担监督和办案职能的内设机构和干部分别占到了内设机构总数的87.5%和机关干部总数的80%。

  为进一步规范职责分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纪委书记分工调整,从市纪委书记到县市区纪委书记、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以及派驻的纪检组长按照一律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要求,把不该管的事项交还给主责部门,有效解决了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等问题,克服了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保证了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职能作用。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和市委十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狠抓作风建设不放手。

  在重要节点上,紧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等关键时间节点,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信访核查等方式。市县区两级共抽查单位404个,暗访餐饮娱乐场所、商场超市114家,核查车辆116辆,对检查出的55起问题进行了严肃追究和问责。

  在抓突出问题上,紧盯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狠抓机关干部慵懒散慢、迟到早退、空岗缺岗、上班期间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对违反各项规定典型问题的查处曝光力度。截至9月底,市县区两级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85起,处理干部99人,市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3次17起,处理17人;各县市区通报曝光典型问题28次90起,处理130人。

  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在去年集中开展工程领域招投标、矿产和土地资源招拍挂、政府采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各项规定落实五个重点领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今年新增干部选拔使用一项,开展了两轮“5+1”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全市共修订完善各类制度1661项,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纠正。

  ——狠抓廉政教育,强化预防机制。市委制定出台了《酒泉市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实施办法》和《酒泉市县处级干部任前廉政教育实施办法》,建立了以廉政培训、廉政测试、廉政谈话、廉政报告、廉政承诺、廉政周(日)志为内容的“六位一体”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实现了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常态化。

  我市还对领导干部提出了“五个从严、五个过硬”廉洁从政总要求,对全市地级领导和所有县处级领导干部集中进行廉政培训和法规知识测试。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市、县、乡三级近千名领导干部集中接受了警示教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了“七个一”廉政文化系列活动,促进廉政文化多层次、广覆盖,着力营造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风尚。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案件查办。我市坚持“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扎紧制度笼子,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惩治威慑。至目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414件次,同比增长88.2%;立案92件,同比增长130%;结案82件,同比增长173.3%;处分91人,其中县级干部17人。在处理的干部中,受到撤职以上处分25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14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刑事处理5人,有力维护了党纪法规的严肃性。

  在案件线索规范管理上,我市建立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受理等方式,完善线索收集机制,对交办、转办的案件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回音。

  为不断提高执纪水平和办案质量,市委对落实安全文明办案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加强教育、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办案流程入手,不断规范办案行为,坚持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和优质案件评选活动,切实提升案件查办质量。

    “效能风暴”在行动

  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市继续深入推进效能风暴行动,继续打好“六大攻坚战”,以“专项整治月”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和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巩固扩大效能风暴行动成果,助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向不作为慢作为“开刀”。我市紧紧围绕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企业、群众“办事难”和职能部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有效破除了“中梗阻”,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我市在先后三次调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今年再次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7项。目前,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由351项减少到190项,减幅达54.13%。

  在大力优化政务环境方面,我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大力推进“制度+科技”的监督模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效能,优化了政务环境。至目前,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接收行政审批事项572069件,办结570925件,办结率为99.8%,红牌督办2次,黄牌督办4次,公众满意率为100%。

  为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主体进行进一步清理、审核、确认,共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505个,注销45个,确认行政执法人员4541人,注销239人。对全市32个市直单位、11个省属单位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分级,共梳理行政执法依据527部、行政处罚事项2530项,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18063条,对43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网上公布。

  ——着力解决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对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了《酒泉市惠农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从8月开始,集中四个月时间,重点对涉农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扶贫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全市各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县市区、逐乡镇、逐村、逐项开展全面检查。至9月底,市本级惠农资金检查工作已全面完成,共检查资金9509万元,占纳入检查范围内资金的100%,没有发现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