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兰州市清明节期间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24.03.2017  09:17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推进全市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规范有序、文明平安、环保祥和的清明节日,按照国家和省、市殡葬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近郊四区内(除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山区乡、村)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部门和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点)、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安葬区。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安葬区,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墓穴经营活动。

  四、购买墓穴应在本市持有《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合法公墓内选择,禁止在非法墓地、政府明令关(封)闭的墓地、耕地、林地(退耕还林地、南北两山绿化地)违法安葬遗体或骨灰。凡违法安葬和预售的墓穴,一律不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五、严禁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严禁任何形式的炒买炒卖、传销墓穴;严禁建造任何形式的超标准墓穴;严禁在佛教寺院非法寄存骨灰。

  六、凡在我市辖区内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火化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其他地方者,逝者家属需向市殡葬管理部门(电话:8447243)提出申请。本市运送遗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兰州市殡仪馆(电话:2211666)负责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运送服务。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殡葬改革,人人要遵守殡葬法规政策。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殡葬管理部门为检举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从即日起,凡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殡葬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举报电话:0931-844724318193141649特此公告

  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