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发现水源地污染可报警

16.06.2015  04:01

    【本报讯】6月15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该局日前公布《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拟分四级;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事发地群众有义务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

    《预案》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影响或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市县区政府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拟分四级,其中,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黄河及其干支流水源地、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黄河及其干支流水源地、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街(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Ⅳ级指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预案》指出,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上报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报警中心和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

    《预案》还明确,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