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委、市政府印发《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01.06.2017  16:3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中共嘉峪关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嘉办发〔2016〕23号)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嘉峪关市委、市政府制定《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并于2017年5月11日发布,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本规定共有7章,67条,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56家单位部门履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内的各自职责,要求各部门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嘉峪关市生态文明建设。

嘉峪关市委、市政府每年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任用;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 “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

嘉峪关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对违反本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嘉峪关市环保局 任杰斌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