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全省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09.04.2015  10:52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资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创新全省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在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实现融资渠道顺畅、投向均衡合理、利用集约高效、偿还稳定可靠,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增强市政公用事业的造血功能。 (二)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政府制定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整合公用事业项目资源,通过理顺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引领,投向合理。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各项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完善的规划调控,有计划、有步骤的综合配套安排资金投入地下管网、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城市综合管廊、市政道路、园林、排水等设施建设。 渠道多元,持续发展。通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配套做好偿还、回报的制度设计,规范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为,形成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加快改革,试点先行。积极鼓励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创新,进一步开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加快市政公用领域改革,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形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1、大力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企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并加强服务和成本监测,理顺价格水平,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依法依规为投资者配置相关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运营,政府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开展PPP模式的项目范围和操作模式要求,认真筛选整理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库,并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试点。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引导保险等资金投向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建立城市发展基金、小城市发展基金和产业化投资基金。提高股权性资本的比重,利用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种性质投资,支持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模式。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投融资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一批有实力的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 三、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 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可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等模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有效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并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社会投资提供发展空间。 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运营。 对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燃气设施等准公益性项目,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投资运营企业。对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市政维护、中水回用等公益性项目,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养护企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从具体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解脱出来,重点抓好市场监管,控制运行成本,提升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四、充分发挥现有投融资主体作用 要科学确定国有控股投融资主体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现有的国有控股投融资主体主要承担公益性市政项目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针对投融资主体职能重叠、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改革创新,激发现有投融资主体活力,整合改造,合理配置县市区投融资主体的职责,鼓励通过实体企业并入、资产划转、赋予特许经营权和资本注入等多种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专业人才,将融资平台改造为集投资、建设、运行、服务于一体的投融资主体,使其既能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又具备市场竞争力。加快现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重点整合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减轻人员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融资能力。 五、加大财政、价格、金融支持力度 1、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市政基础设施的保障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抓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通过投资补贴、资金注入、担保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资本注入等方式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燃气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要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解决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形成阶梯水价、阶梯气价,减少政策性亏损,建立良性的投入产出机制。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充分运用各种地方金融机构货币政策工具,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力度,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下,通过委托贷款、银信合作、银保合作、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主动加强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对接,在甘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各自总行争取市政建设专项贷款额度,并优先安排信贷计划。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政公用事业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外国政府低息贷款,引进先进技术,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六、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创新试点 在全省确定4个城市、5个县、10个镇(名单见附件)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有效利用中央投资,积极争取发行市政债券,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带动城区开发建设。全面开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加快市政公用领域改革,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其他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1、创新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省建设厅成立创新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创新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工作进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建处。 2、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对各市州、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 3、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甘肃省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试点城市、县城、建制镇名单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甘肃省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试点城市、 县城、建制镇名单   城  市:金昌市(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白银市、天水市、张掖市 县  城:永昌县、高台县、陇西县、永靖县、敦煌市 建制镇:永登县河桥镇、金川区双湾镇、凉州区黄羊镇、 甘谷县磐安镇、崆峒区四十里铺镇、甘州区党寨镇、 安定区巉口镇、宕昌县哈达铺镇、华池县南梁镇、 肃州区总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