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28.08.2015  10:18

  原标题:《兰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出台6种途径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

   中国甘肃网8月2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郭兰英) 昨日,市委十二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兰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领导干部“能下”的途径和具体情况,我市将主要通过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方式,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自愿退休

  《实施细则》提出,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县处级女干部也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县级干部在县区任正职满8年必须交流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另行适当安排。凡属必须交流和重点岗位的干部,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流。县级领导干部中,在同一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或同一部门(单位)同一职位任正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在县区和市直(属)部门(单位)同一职位任副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部门、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市直(属)部门(单位)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在同一职位任职满4年的,原则上要交流;满7年的,必须交流。市直(属)部门(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中,在同一处(科)室担任同一岗位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科)室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内部交流轮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或在同一部门(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2年的,必须报市委组织部有计划地进行跨部门(单位)交流。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满3年必须交流。此外,要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7种情形要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要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13种情形要对有关领导干部问责

  《实施细则》提出,具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是主要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378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窝案串案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二是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三是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四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执行市委有关干部政策不力,不按《关于在实践一线培养锻炼和选拔使用干部的实施办法》、《关于市直部门(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若干规定》、《关于选拔补充“80后”优秀干部的意见》等规定选用干部,负主要责任的。五是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六是违反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七是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开发表同中央和省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对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思想品德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影响恶劣的;属于《兰州市市管领导干部意识形态考核问责办法》中所列其他应问责追究情形的。八是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基层党建工作评议考核中党员群众反映差且问题突出的。九是在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畅交通、治污染、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供水供热供气、防洪抗涝、地质灾害防治等涉及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中,不服从或不执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署不当或履职不到位,群众反映集中,经查属实的。十是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应追责情形的。十一是属于《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中所列其他应问责追究情形的。十二是除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十三是年度考核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称职”的;落实市委责任清单不力,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扶贫攻坚中弄虚作假要对领导问责

  按照省市委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相关考核办法,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要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县(区)领导干部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或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扶贫攻坚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措施不聚焦、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贫困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所在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实绩考核、扶贫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部门(单位)“双联”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领导干部未完成“联户”帮扶任务的。

  责令辞职、免职等六种问责处理方式

  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形,我市将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程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满一年经考察表现突出的可安排适当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14种情形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我市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具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决定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市委“十四条”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德的反向测评中,“较严重”得票比较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按照《兰州市市管任职试用期领导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规定,任职试用期考核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在上级巡视机构巡视中发现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的;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重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用。

  离职学习超过一年要免去现职

  《实施细则》指出,对于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也要进行调整。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参加免职脱岗培训和选调到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工作的,免去现职。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予调整职务。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此外,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