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监局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准入

01.07.2014  16:48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化源头管理,兰州市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通知》(兰安监发〔2014〕134号)文件对全市的非煤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严格按照《兰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审批管理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

        二、依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兰财企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统一定为30万元,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于2014年8月31日前补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为顺利开展企业延期换证工作和风险抵押金交纳工作,制订下发了告知书,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由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安监分局向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下达告知书,企业按规定上报延期申请资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