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自我治理——专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建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近日,就市场主体自我治理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建湘。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将市场作用提到这么高的位置,您提出要由市场主体进行自我治理,首先得弄清什么是“市场主体自我治理” 。
蒋建湘:市场主体自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种,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场主体自我治理不同于政府治理,它是由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市场主体及其行业协会内部,自行达成协议或制定规则,并在相互之间或内部自愿实施该协议和规则的过程,从而使不同的利益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正常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在市场主体自我治理中,治理内容、治理方式选择以及治理中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等均由市场主体决定。自我治理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是借助“自我惩戒”(你如何待我,我将如何待你),或者依据市场主体共同认定的规则(如:章程),实现对相关主体的约束。
记者:为什么现在要提倡市场主体自我治理?
蒋建湘:每个市场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主体要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通过交易。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内部,市场主体需要不断完善自己,通过治理结构的优化,处理好内部成员(如股东、管理层和员工)的关系,同时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妥善处理与同行生产经营者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从而确保其市场主体地位,提升竞争力和吸引力;在外部,每个市场主体只有不断地同其他市场主体协商、谈判甚至妥协,解决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达成交易,才能实现共赢,在共赢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自利”的驱使下,市场主体将自发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自动增进社会福利,这就是市场主体自我治理以及它的正当性所在。我国传统以政府管理取代市场自治的方式,忽视市场力量,限制了市场自身力量的发挥,以至于即使政府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市场秩序仍不容乐观。
记者:在实现市场主体自我治理的过程中,法律的作用如何体现?也就是说,如何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场主体实现自我治理?
蒋建湘: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会自动自发地进行自我治理,这是市场主体与生俱来的本能。但是,市场主体的自我治理并非任何情况下都有效,必须有法律的规范保障。第一,法律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保护。如果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享有特权,它在内部和外部就会缺乏同其他主体合作进行自我治理的动力。当前我国一些调整交易关系的立法,由于考虑市场主体的出身、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相互之间地位不平等,这不利于市场自治,应当修改。第二,法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平等交易的条件。需要在法律的授权、规范和保障下,由外部力量介入,以解决市场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问题,如反对垄断、帮扶弱者等。第三,法律规范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其肆意干涉市场主体自治。在当代社会,很少有市场主体可以完全游离于政府权威之外,况且,政府权威在特定情况下也是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但是,如果政府权威的影响超出市场主体自我治理的需要,那就变成了干涉。只有依靠法律,清晰界定政府职权、职责和活动范围,严格规范政府行为程序,并明确违法后果及责任追究,才能真正让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