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

14.07.2014  18:50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日前,白银市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各区县。

办法》共16条。《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住所是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办法》规定,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市场主体在其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城乡居(村)民住宅可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办法》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规划、住建、公安、环保、安监、房产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该《办法》的出台,在为社会各界创业提供方便快捷市场准入的同时,又有效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激发当地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助推当地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