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铁规:从严管理市县组织部长 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本报长沙11月29日电 (记者颜珂)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湖南省近日出台规定,对如何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的重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作为党委选贤任能的重要“把关人”,组织部长岗位关键、职责重大。根据湖南省新近出台的《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县市区组织部长如何选、怎么当、怎么管,都有了实打实的具体指南。
在如何选方面,《规定》特别指出,凡在德的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同时要求,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保持组织部长任期相对稳定,任满5年一般要交流。
组织部长是党委抓党的建设的重要参谋助手,其政治素质、能力水平、作风形象、精神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组织工作的水平,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全局。《规定》对组织部长如何履职尽责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把精力聚焦在为党委抓党的建设当好参谋助手上,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规定》还专门为组织部长划出了“政策高压线”: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选人用人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在解决本地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上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的,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本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相当突出的,能力不强、业务不精、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律己不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及时从组织部长岗位上调整下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