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大病住院一年最高获8万元

24.07.2014  10:59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三类医疗救助

  大病住院一年最高获8万元救助

   中国甘肃网7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丁炜娜)在现实生活中,因病致贫往往让很多家庭陷入困境。为健全和完善兰州市社会救助体系,扶助困难居民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记者获悉,按照家庭贫困程度不同,兰州市将实施三类医疗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一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六种人群可申请医疗救助

  记者了解到,居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的专项救助。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5倍的对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对象。

  五种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规定,医疗救助申请人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大病保险赔付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但是,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变性、口腔美容、整容等非疾病治疗,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除外)的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自行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转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因病情需要立即转诊治疗未能及时报备民政部门的情形除外),以上这五种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年救助总额不超8万元

  医疗救助申请人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应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后,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医保(农合)证明等相关证明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进行“一站式”结算。超出医保(农合)及医疗救助部分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救助,一类救助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二类救助为城乡低保对象;三类救助为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标准,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80%救助;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万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未参加医保(农合)的救助对象在各类医保(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三甲医院就医的救助4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救助50%;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医疗救助,剖宫产给予400元医疗救助。

  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根据门诊救助标准,对一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的,对个人实际负担门诊医疗费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40%,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肾衰透析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办法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