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5月起施行

11.06.2015  12:10

今年5月1日起,《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正式施行,原《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6月10日,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对《条例》要点作出解读。据悉,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明确了供热设施和管网管理维护责任,对供用热行为规范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细化了供用热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强化政府管理和扶持力度

政府管理:《条例》强调城市供热实行市、区(县)、街道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扶持:《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出厂热价的调整应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并征求市政府的意见。

●明确供热设施和管网管理维护责任

条例》要求: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居民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年解决。

●对供用热行为规范做出规定

维护热用户权益:《条例》规定: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暖,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

规范供热服务:《条例》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