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学生“差评”一审败诉:合理差评和名誉损害的边界何在?

26.02.2022  09:21

  近日一起因“差评”而起的民事案件,引发网民关注。此前,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某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某考研培训机构的负面评价,结果与另一名知乎用户一同被该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为评道歉,并做出相应赔偿。2021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在张某与代理人申请远程参与庭审未果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各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网民震惊:以后谁还敢轻易给商家差评?对于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与原告均表示不服,并递交了上诉书。其中,被告方认为:用户针对考研培训机构发表的言论,是消费者购物后根据自己的真实感受做出的客观评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而原告则嫌赔偿太少,与其最早提出的5万元诉求有较大差距。

  此次事件之所以能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主要源于近年来的“考研热”以及学生作为服务购买者和被培训者的双重身份。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关系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师生信托,而变成一种服务提供商和购买者的消费关系。作为信息服务的消费者,张某认为自己对服务作出评价无可厚非,而机构作为培训者则认为其发布的评论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对后续的招生和宣传都起到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被告的评论到底属于合理差评,还是恶意侵权?对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另一被告言论中使用的“虎视眈眈、网暴”“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络培训服务已成为当代年轻人学习、工作中的重要选择之一。不管是购买实物产品还是信息化服务,消费者都应享有对商家做出评价的权利,当产品与消费者的预期不符时,消费者做出差评理所当然。然而,什么样地“差评”构成“诽谤,诋毁,名誉损害”很难被具体界定。本案作为在网络上引发大量关注的公共事件,最终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具有较强参考意义的司法判例,影响后续同类纠纷的审判及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生态。对此,相关职能部门还应意识到重任在肩,处理个案时,需充分认识到立法初衷,在保护机构名誉权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学员的“差评权”,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毒一舞)

  近日一起因“差评”而起的民事案件,引发网民关注。此前,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某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某考研培训机构的负面评价,结果与另一名知乎用户一同被该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为差评道歉,并做出相应赔偿。2021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在张某与代理人申请远程参与庭审未果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各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网民震惊:以后谁还敢轻易给商家差评?对于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与原告均表示不服,并递交了上诉书。其中,被告方认为:用户针对考研培训机构发表的言论,是消费者购物后根据自己的真实感受做出的客观评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而原告则嫌赔偿太少,与其最早提出的5万元诉求有较大差距。

  此次事件之所以能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主要源于近年来的“考研热”以及学生作为服务购买者和被培训者的双重身份。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关系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师生信托,而变成一种服务提供商和购买者的消费关系。作为信息服务的消费者,张某认为自己对服务作出评价无可厚非,而机构作为培训者则认为其发布的评论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对后续的招生和宣传都起到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被告的评论到底属于合理差评,还是恶意侵权?对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另一被告言论中使用的“虎视眈眈、网暴”“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络培训服务已成为当代年轻人学习、工作中的重要选择之一。不管是购买实物产品还是信息化服务,消费者都应享有对商家做出评价的权利,当产品与消费者的预期不符时,消费者做出差评理所当然。然而,什么样地“差评”构成“诽谤,诋毁,名誉损害”很难被具体界定。本案作为在网络上引发大量关注的公共事件,最终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具有较强参考意义的司法判例,影响后续同类纠纷的审判及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生态。对此,相关职能部门还应意识到重任在肩,处理个案时,需充分认识到立法初衷,在保护机构名誉权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学员的“差评权”,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毒一舞)

稿源:中国兰州网   编辑:张殷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