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的通知

29.05.2014  17:12

甘建工〔2012〕703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矿区建设规划局,有关单位: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即将陆续期满,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41号 令)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 4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换证对象 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即将期满的检测机构。 二、延期换证基本条件 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6、三年有效期内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二次以上(含二次)。 三、延期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应提交《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资质延期换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检测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含已做变更的变更栏); (三)计量认证证书和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及检测人员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 (七)检测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检测工作业绩一览表及相关合同(其中:甲级资质类别填报10项,乙级资质类别填报5项)。 四、延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本次延期换证将采用网上申报并提交书面资料的形式,各检测机构应通过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gsjszj.gov.cn ),进入“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填报相关资料。 (二)检测机构在网上申报前,应将书面申请资料报送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延期初审,并在延期换证申请表中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通过初审的检测机构将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扫描件及相关资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给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 (三)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机构网上申报资料后,先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检测机构持延期换证应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及证件原件到省局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未通过预审的检测机构,应在资料补正后重新申报。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项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对审查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重新换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41号令)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延期换证工作自发文之日开始。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后30日内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延期换证,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三)各检测机构必须如实提供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资料,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检测,但未按照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要求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及上传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申请暂不予受理。 (五)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签发整改通知单及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仍未完成整改及二次比对试验的,资质延期换证申请暂不予受理。 (六)检测机构除网上申报外,要将延期换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关附件资料一式一份,采用A4纸按次序装订成册,报送到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七)检测机构同时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时,要单独正式行文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资料。 联 系 人:吴小梅        联系电话:0931-8465586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资质延期换证申请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