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管发〔2015〕11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局于2014年12月对全市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建设单位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我局对存在问题的2家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现通报如下:
一、甘肃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昌饭店员工公寓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规定。对甘肃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400万元)2%共计8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昌市天庆惠民综合市场工程(金昌品·广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规定。对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中标价5341万元)2%共计106.8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金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