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
省工商局近日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行政决策责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规定》共18条,涵盖七个方面的内容和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适用范围、原则和机制,调研论证机制,公众参与制度,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合法性审查机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决策执行评估机制。
依照《规定》,全省工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全省工商工作的重大举措和重大事项;代拟工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件等;以省工商局名义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要制度;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适用该机制。重大事项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局长办公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决定机构。
《规定》指出,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利弊分析、执行条件研究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的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报告。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承办机构应当采取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征求相关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建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在起草说明或调研报告中予以说明或解释。决策事项涉及系统内干部职工利益的,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对象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的,承办机构应当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协商后仍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按照《规定》要求,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论证评估;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法律论证;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承办机构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对承办机构提交的拟定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规定》明确了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会议记录具体要求、档案构成、承办机构的执行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