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信委投资项目效能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效能评价是对政府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建成投产项目的全面分析、评估,是提高政府投资工业项目实施效果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下达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效能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建立项目效能评价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评价:
(一)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包括:项目财政预算支持资金到位情况,银行贷款到位率,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率,其它投资到位情况。项目累计完成建设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二)项目是否按规定的建设期限开工建设,并按期建成投产;
(三)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配套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设,能满足生产使用;
(四)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五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一)项目达产达标情况,主要包括:
1、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规模,形成生产能力;
2、项目新增销售收入、税收、利润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项目能源及原材料消耗定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标准。
(二)项目社会效益。
(三)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六条 省工信委负责组建能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机构,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效能评价任务。
第七条 承担项目效能评价的机构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独立开展项目效能评价工作。
第八条 开展项目效能评价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项目效能评价报告中客观反映。
第九条 项目效能评价机构应对项目效能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责任。
第十条 项目效能评价的主体是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效能评价工作要求,认真编写项目自查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项目效能评价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的提供项目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并对项目效能评价报告所涉及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制定项目效能评价年度计划,确定需要开展效能评价的项目名单,书面通知有关市州工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列入项目效能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效能评价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向省工信息委报送项目自查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查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项目效能评价工作机构应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查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并提交项目效能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效能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结果可用。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效能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省工信委将项目效能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州工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并通报省直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大力推广通过项目效能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对项目效能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搞好整改。
第十七条 建立效能评价结果奖惩制度。省工信委通过项目效能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将评价结果作为投资导向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项目效能评价过程中发现有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目标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效能评价所需经费由省工信委承担,项目效能评价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效能评价评分标准 |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结果 |
一、项目前期工作评价 | 20 | ||
1、项目核准、备案 | 5 | 在限定时限内办结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2、环境影响评价 | 5 | 在限定时限内办结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3、土地预审 | 5 | 在限定时限内办结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4、节能评估 | 5 | 在限定时限内办结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5、项目设计漏项、变更及概算调整 | 扣分项 | 有项目设计漏项、变更及概算调整补充批复,不扣分;否则扣5分 | |
二、项目建设实施评价 | 50 | ||
1、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 2 | 机构健全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2、项目建设实施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 2 | 符合建设程序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3、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 | 10 | ||
①项目财政预算补助、贴息资金到位情况 | 3 | 按时拨付到位得3分,未按时到位不得分;未到位及挪用等其他情况扣3分 | |
②银行贷款到位率 | 4 | 100%到位得4分;70%以上到位得3分;50%以上到位不得分;50%以下到位扣3分。 | |
③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到位情况 | 3 | 100%到位得4分;70%以上到位得3分;50%以上到位不得分;50%以下到位扣4分 | |
4、项目招投标情况 | 3 | 按规定内容进行招投标得3分;否则扣3分 | |
5、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期限开工建设并按期建成投产 | 5 | 按期开工得3分;未按期开工不得分。按期建成投产得2分;未按期建成投产不得分 | |
6、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 | 10 | 按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得10分,否则根据项目内容缺项程度扣5-10分 | |
7、项目建设投资完成进度 | 5 | 完成100%得5分;完成70%以上得4分;完成50%以上不得分;完成50%以下扣4分。 | |
8、施工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 | 3 | 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得3分;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扣3分 | |
9、配套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 3 | 建成使用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10、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节能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 4 | 达到“三同时”得4分;否则根据缺项扣2-4分 | |
11、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情况 | 3 | 竣工验收得3分;未竣工验收不得分 | |
三、项目效益评价 | 30 | ||
1、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规模,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 10 | 达到设计能力得10分;达到设计能力80%以上得9分;达到设计能力50%以上得7分;达到设计能力50%以下不得分 | |
2、新增销售收入、税收、利润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 10 | 达到100%得10分;达到80%以上得9分;达到50%以上得7分;达到50%以下不得分 | |
3、项目能源、原辅材料消耗定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 | 5 | 达到或低于设计要求得5分;高于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不得分 | |
4、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新增就业人数,企业的社会责任 | 5 | 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得1分;无带动作用不得分。新增就业300人以上得3分,100人以上得2分,50人以上得1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得1分;无,不得分 | |
四、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 扣分项 | 未整改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