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工人提起上诉中铁二十五局成被告

12.01.2016  02:4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昨日,兰州中院的民事法庭上,一起申请法院确立劳动关系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原告方蔺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方中铁二十五局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劳务公司。

    永登县城关镇玫乡路恒利嘉豪项目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分公司承建,2013年9月1日,该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第三人重庆兴平劳务公司,兴平劳务公司又将铺设琉璃瓦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董某。董某的合伙人孙某招聘蔺某等人共同铺设琉璃瓦,工资由董某结算。

    2014年10月8日,蔺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他认为自己是在中铁二十五局项目施工中受的伤,中铁二十五局应按工伤赔偿,遂申请劳动仲裁。但让蔺某失望的是,仲裁结果为蔺某与中铁二十五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蔺某将中铁二十五局和第三人重庆兴平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一审时,中铁二十五局称:蔺某将中铁二十五局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诉状所称的董某和孙某并不是公司职工。第三人重庆兴平公司称:蔺某与第三人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且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第三人存在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蔺某的雇主董某是从重庆兴平劳务公司承包的琉璃瓦铺设劳务工程,与中铁二十五局不存在劳动关系;董某与重庆兴平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董某与蔺某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故蔺某与重庆兴平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蔺某与中铁二十五局、重庆兴平劳务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蔺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当日庭审中,蔺某的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蔺某与中铁二十五局或者重庆兴平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律师指出:中铁二十五局将部分劳务承包给重庆兴平劳务公司,但后者不具备整体承包建设施工的资质,自然人董某更不具备劳务分包的资质,这种招用工人干活所构成的劳务关系,应当由具备劳务资质的公司来承担。

    中铁二十五局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该项目的承建单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分公司是独立法人,诉中铁二十五局,主体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