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楼宇转让政策有新变 个人可成为受让人

20.08.2014  10:22

  市规土委昨在官方网站发布

  特殊情形下个人可成为受让人

  目前,

  备受各界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工业楼宇受让人?按照

  于是,在现实操作中,就出现了许多历史问题没法得到解决的情况,特别是一些被公认为居住性质的配套设施,只限定企业为受让人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此次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解读称,

  转让增值收益明确了分配方案

  工业楼宇转让中备受关注的另一大热点话题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工业区周边配套设施的完善,工业区及其区内配套设施尤其工业楼宇的价值已经今非昔比,现在政策引导让工业楼宇流转起来,其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如何杜绝炒作工业楼宇的现象?

  对此,

  以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为例,首次转让的,按照下列方式缴交增值收益:一是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或者规定了整体转让而实施整体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二是首次转让,发生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后的,也免缴增值收益;再次转让,即三级市场的流转,发生在五年之后的可免缴增值收益,五年之内再转让的,如因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而无法正确计算增值收益的可按成交价或计税参考价(取价高者)的5%缴交。

  在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