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09.07.2015  22: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岷县漳县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项目建设集中,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加快岷县漳县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确定的村镇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和产业扶贫重建项目。

第三条 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的不同,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实行审批制。建设单位自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施的重建项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核准、备案制。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重建项目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简化审批手续,政府投资的重建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主要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以及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五条    适度下放审批权限,按以下权限审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一)市州、县实施的财政补助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建项目,由市州审批;财政补助资金在2000—4000万元的重建项目,由省直行业部门审批;财政补助资金在4000万元以上的重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省直单位实施的财政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重建项目,由省直行业部门审批;财政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对单体投资小、可合并建设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村卫生室、村文化室等重建项目,可打捆申报,合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积极受理、主动介入、共同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从速办理灾后重建项目前期手续。

重建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审查,前置手续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不含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用地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省政府审批用地的,省国土资源厅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在4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省政府。

重建项目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河道防洪审核、文物保护、林业保护等行业审查手续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不得拖延。有关项目评估论证单位或专家咨询机构也要按照委托单位限定的期限,抓紧组织开展相关评审、审查工作,尽早提交咨询专家意见。各有关部门和设计、咨询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积极主动介入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衔接沟通,相互配合,切实加快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七条 各市州、县和省直行业部门在审批重建项目时,要依据实施方案,并按照“实事求是、收紧打足”的原则,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不留资金缺口,确保重建项目建成后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交通、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由省直行业部门组织分级实施;城乡居民住房和村镇建设、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产业扶贫等其他重建项目以县为主实施,省直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市州做好组织协调。

第九条 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条 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确因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调整的,报省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后重建协调指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重建项目建成后,及时进行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信息,须在施工现场围墙外显著位置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后重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建项目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范围内重建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和监督。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重建资金,对重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审计厅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和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水利、卫生等省直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对本行业重建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灾区市州政府负责研究制定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合理划分市州、县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重建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定,需符合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