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09.07.2015  2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是指用于省政府批准的《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重建资金为:

(一)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二)中央交通、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重建资金管理遵循“专账管理、封闭运行、部门联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受灾市(州)、县级政府、省交通厅、省国土厅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实施按期完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重建资金用于岷县漳县地震重建规划确定的地震烈度Ⅵ度以上5个市州13个县的109个乡镇的灾后恢复重建。

(一)居民住房和村镇建设。灾区城乡居民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的重建、一般受损住房的维修加固。受灾居民异地重建集中安置点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灾区部分小城镇风貌改造,小城镇供排水、供电、垃圾处理、道路、通讯等市政设施水平提升。

(二)公共服务。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教育设施恢复重建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

(三)基础设施。灾区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水利、电力电网、通信网邮政服务等设施恢复重建。

(四)防灾减灾。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不宜采取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威胁区分散居民避让搬迁。灾区监测预警预报能力、防灾减灾应急体系恢复和完善。

(五)生态环境。林区水、电、路、通讯和森林管护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村饮用水源地综合治理。

(六)产业扶贫。灾区受灾工商企业、服务网点恢复重建,灾区设施农牧业、生态畜牧业、林果业、中药材加工、特色农产品、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发展。

第七条    重建资金采用补助的方式,根据《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予以补助。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重建资金按照项目分类下达,由市(州)、县政府和省直部门根据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类别内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建资金要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规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一)市(州)、县级项目资金的拨付。城乡居民住房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居民建房进度,拨付至受灾居民个人账户,其中农村居民住房补助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其他项目资金由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二)省级项目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将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对列入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中车辆购置税专项收入资金,按现行管理办法申请和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重建资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一)类别之间进行调整;

(二)调整用于未列入省政府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或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改变资金用途、调整资金支持方式和提高资金补助标准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灾市(州)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及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受灾市及县应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重建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确保重建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