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让奇葩解释毁掉见义勇为?
2014年5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58岁的何艳冒险挽救了一个智障儿童坠楼案,但她却因此遭受重伤的折磨,巨额手术费用和申请见义勇申请不能得到合理回复的现实。(6月9日 《人民日报》)
当一个心怀正直的人,潜意识地去救她的邻居的时候,当她与她的邻居们合力把幼小的邻居从危难中解救的时候,谁会特别注重自己是个人行为还是合作行为。然而,辽宁辽阳市太子河区的何艳,却因为是与他人合力救助智障坠楼的儿童,而与见义勇为擦肩而过,这仅仅是不公平吗?还是在人为制造不公平?难道在何艳见义勇为后既心惊还要心伤吗?既流汗还要流泪吗?
在任何一个危急时刻,没有人特别区分自己是单独在“战斗”还是在与他人合作,多数情况下,没有也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行为。在何艳发现智障儿童小哲存在危险时,她下意识地呼唤邻居帮忙,这一点,其见义勇为就已经开始了,不管是呼唤邻居,还是帮忙抻住邻居们拿来的被子,何艳都在尽力做着她能够做的一切救助行为,这就已经足够了。
但也正是这样的救助行为,让何艳本来贫穷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由于小哲在坠楼时先后撞到了电线杆、枣树,最后小哲重重地砸在了何艳身上。不管是主观上何艳的救助动机,还是客观上的救助行为,避免小哲伤亡的救助结果,何艳都理所当然地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近些年来,围绕着一些人的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产生了不少的争议案件,既有少年救助他人而被否定申报见义勇为(理由是不鼓励青少年参与见义勇为),也有留学生在境外见义勇为而被某省不予承认,再加上何艳因“共同行为”而不被认定,不管是哪一种否认,相关单位的解释都振振有词,同样,更严重挫伤了见义勇为人的爱心。
而与何艳救助小哲行为相似的,就是举国皆知的最美妈妈吴鞠萍托住坠楼儿童的事迹。虽然情节不是百分百的相同,但何艳与吴鞠萍的义举都有着实质上的同一性。而两个人所得到的待遇却是天壤之别。这种现实差距,真的是辽宁省《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制定的初衷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见义勇为,是众多个个体义举的凝聚,正是有了众多个体的参与,危难就会不断被化解,正能量才会得到强化。非得要突出个人在见义勇为中有多么大的作用,就是有意割裂见义勇为本质的救助和奉献精神,也是对社会共识的有意割裂。
希望辽宁省辽阳市相关方面,能够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科学解释、认真落实见义勇为条例,让何艳的救助行为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不让她既流汗又流血还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