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两山指挥部负责人详解《条例》诸多新规

27.08.2014  12:11

  两山绿化指挥部党组书记、指挥王恩瑞。

  记者:我市已有《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目前为何要修订出台《条例》?

  王恩瑞:《管理办法》自1993年实施、2000年修订以来,在促进南北两山绿化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使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长期以来,市两山绿化指挥部以《管理办法》为根本依据,探索实行“三级管理、以站为主”的管理机制,狠抓植树造林,加强绿化承包单位管理,强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提升绿色通道景观效果,兰州南北两山已初步呈现了比较稳定的人工生态体系、健全的基础设施体系、完善的管理管护体系和具有本土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

  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两山绿化形势的变化,《办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出来。部分制度设计已不能满足两山绿化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部分条款与《立法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迫切需要对原法规进行修订。

  记者:新出台的《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王恩瑞:《条例》是对现行《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本次修订对法规名称作了修改,一是根据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的实际,将“建设”二字删除;二是将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由“办法”修改为“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二是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两山绿化工作;三是规范了两山林地开发建设行为;四是理顺了南北两山林地的权属管理。;五是增设了禁止损毁两山林地及林木的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还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记者:请您根据《条例》谈谈承包者如何承包南北两山林地?

  王恩瑞:《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具体办理的程序一是凡有意愿承包两山林地者,向国有宜林荒山荒地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实力和申请林地情况进行调查,经确认申请地块属两山绿化范围且无人承包,由县(区)两山指挥部向县(区)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报告;二是县(区)人民政府收到审核报告后与承包者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后,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并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林权期限70年。

  记者:为了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两山绿化工作,《条例》规定了哪些相关优惠政策?

  王恩瑞:《条例》将原法规中的开发比例、养林企业退税、用水、用电、人员户籍等方面进行了准确表述,主要有:承包者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的70%,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未超过的30%承包面积内,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市、县(区)财政应将养林企业所交纳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并按照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要求在本市落户的,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其制定的机关批准,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兰州市居民户口等。

  记者: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流转政策,《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王恩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记者:两山林地能不能用于开发?《条例》是如何规定开发审批流程的?

  王恩瑞:《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承包者在所承包南北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情况进行了规范:“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有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条例》第二十六条对非承包者在所承包南北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情况进行了规范:“非承包者占用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临时占用南北两山林地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记者:《条例》对损毁林地及林木有无详细规定,具体处罚标准是什么?

  王恩瑞:根据两山绿化管理中出现的损毁两山林地的新状况,《条例》增设了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等行为的规定。

  《条例》对承包单位绿化管护不作为以及其他单位及个人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条例》规定,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毁坏林木植被、倾倒堆放垃圾、毁坏上水工程等禁止性行为,也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