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宣判两人分别被判处拘役

22.05.2015  04:13

    据新华社电5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于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上午9时许,随着审判长宣布带被告入庭,备受瞩目的北京“大屯飙车案”的两名被告唐某、于某在案发40天后,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唐某穿着黑色衬衫,于某白衬衫、黑框眼镜,面对前来旁听的听众和媒体,两名“90后”有些局促,绰号“大天”的唐某说话声音小得几乎听不清,被法官多次要求“大声些”,而于某还在读高三。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据介绍,两人在今年4月11日21时“飙车”时,大屯路仍有其他车辆通行,且案发时正下雨。二人在隧道内停车、倒车、逆行后,开始飙车,经鉴定,两辆车当时的最高时速在179到215公里之间,超过隧道内的限速3倍以上。

    据了解,飙车造成车内的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一级。两车损坏,公共财产损失32万余元。

    在法庭上,两位被告的辩护律师均表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以至酿成今天的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