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法治反腐新篇章

20.11.2014  04: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主题,提出许多遏制贪腐的措施,开启了反腐工作进一步朝着法治化、制度化方向迈进的新篇章。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党对于反腐败的坚决态度和有力举措是一以贯之的,同时,我们党多年反腐工作所取得的辉煌成绩,又清晰地呈现出从运动反腐向制度反腐的前进轨迹。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法治反腐突显的手段和目标就是“治权”,法治反腐是必然选择和发展趋势。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建设法治中国设计了一个宏大蓝图,蓝图的核心就是约束、制约、监督权力,并为遏制和预防腐败构建出路线图。从法律层面提到法制建设,设计出由上到下的一系列法律和相关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律教育的方方面面。腐败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最大成果之一,也是以法治权将腐败真正斩草除根的治本之道。涉及权力产生、运行、监督和问责的系统化过程,需要让权力的产生、运行每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并形成有机的统一体系,使权力运作具有可控性。以法治权,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行,需把握和落实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依法产生权力。权力产生时充分体现权为民所赋,尊重民众的选举监督,在民众选举中实现权力的让渡,形成监督权力的主体。使公共权力的使用者真切地感受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真实地“向下”负责。同时,民众选举的过程就是选择群众信任的、有责任心的代表者的过程。这就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更加尊重健全民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形成党内选举与人民选举的互动,着力开发民主选举建设的空间。

    二是依法保证运行。对公权力而言,行使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须有法律依据,法无规定即禁止。要加快制定权力标准和运行规范。针对当前权力边界不够明晰的问题,根据不同性质和层次的领导机关及职务类别的权力需求,对权力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以及超越职务权限用权或违规用权应受的惩处等,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解释。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三是依法保障监督。有权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法律可以对权力加以限制,并且落实到国家制度设计和公权力配置上,建立对公权力和公权力行使者的制约监督机制,有效压缩腐败活动可以利用的“灰色空间”。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要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公权力全过程的公开。要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管道,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监督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

    四是依法规范问责。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对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有效机制。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是让权力在权力间形成制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要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约束制度,让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还要让权力在权力间形成制衡。因为权力是不具自律性的,有了法律制度不等于权力会自动钻进制度的“笼子”。历史上,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制约机制应当是“自动化”的机制,是制度不执行不行的机制,是责任明确、有错必究的机制,是破解“谁监督监督者”死结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让每一项涉及人民、国家、党的利益的重大决策,都不可以由一项权力独自完整地作出。要寓制衡于各权力之中,使每一项重大权力都是在规定的程序下、在约束的机制下行使,都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