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高报销3万元

17.03.2015  05:15

    【本报讯】3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有关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有关政策停止执行。市医疗保险局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补偿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高补偿3万元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为:依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的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可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封顶2万元。

    补偿流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便民窗口再次报销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住院结算流程不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流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城镇居民医保现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窗口,2015年起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便民窗口予以再次报销。

    所需材料:分普通住院和意外伤害住院两种

    普通住院所需材料为:本市内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异地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加盖红章)、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意外伤害住院所需材料是:本市内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必要的意外事故证明。异地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加盖红章)、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必要的意外事故证明。

    另外,参保居民2014年12月31日前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持相关手续在市医保局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三县五区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如果市民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政策及经办事宜不清楚的话,可以和省医改办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联系。省医改办地点在兰州市白银路220号省卫生计生委11楼,联系电话:0931-481860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地点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民安大厦三楼大病服务窗口和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70号人保财险健康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18693258787。这两个地方主要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红古区在海石湾平安路748号,联系电话:0931-6215550;永登县在城关镇胜利街37号,联系电话:0931-6428687;皋兰县在城关镇北辰路211号,联系电话:0931-5722253;榆中县在城关镇栖云南路78号,联系电话:0931-5225480;西固区在福利西路18号,联系电话:0931-755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