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住证暂行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流动人口到暂住地3日内申办暂住登记

07.04.2016  01:11

          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的《甘肃省居住证暂行实施办法(审议稿)》日前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可在4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编: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申办暂住证

  《办法审议稿》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身份信息。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在宾馆酒店、医院住院就医、学校就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暂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15日以下的,可不办暂住登记。

  房屋出租要在3日内报备承租人信息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流动人口入住后3日内,将其人口信息报送派出所。终止租赁关系的,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派出所。用人单位在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将其信息报送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派出所。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相片;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等。派出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偏远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不得超过30日。

   持证人可享受多项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育龄夫妻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享有就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的权利;享有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居住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个人游签注除外);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具体措施由各市、州政府制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相关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居住地址发生变动3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内通用。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居住证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