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甘肃省居住证可享11项服务

06.04.2016  12:37

  原标题:《甘肃省居住证暂行实施办法(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持居住证可享11项服务便利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居住证暂行实施办法(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登记 到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应申报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暂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暂住登记。

   申领 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可申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其中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相片;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活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的,对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管理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每年签注一次。

  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使用持居住证享11项服务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2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育龄夫妻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4依照法规政策规定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5按照规定享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6按照规定享有就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的权利;7按照规定享有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的权利;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居住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个人游签注除外);9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具体措施由各市、州政府制定;10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相关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可在当地申请落户;11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记者 李杨)

( 编辑:信江)